我国通过行政立法建立起网络侵权纠纷“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今后,权利人认为网站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新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日前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政府网昨日全文刊发《条例》,并就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8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条例》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被禁止。
条例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面关系亟需调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制定该《条例》,即为处理好这三者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
■条例解读
1不禁止用户临时复制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由于各方争执不下,互联网条约没有规定禁止临时复制;而且,作为授权立法,《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